休閒農場貸款利息補貼 瀏覽人數: 48人 1. 110年6月4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申請之新貸:自核貸日起補貼至111年6月30日止。2. 舊貸(110年6月3日尚有舊貸餘額之案件): (1)自本辦法施行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申請貸款及利息補貼者,補貼前12個月及110年6月3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 (2)自本辦法施行日至110年6月3日止申請貸款,且未申請利息補貼者,補貼自110年6月3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 (3)本辦法實施日尚有舊貸餘額之案件,補貼自109年3月1日至110年2月28日止及110年6月3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3.新貸戶申請專案農貸-休閒農場貸款時,併同提出利息補貼申請,請洽以下窗口辦理: (1)農(漁)會信用部。 (2)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現行為國泰世華銀行八德分行、土地銀行金城分行)。 (3)全國農業金庫。*如有問題可向農業處行銷企劃科 徐小姐04-7531670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