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單位:林務暨野生動物保護科 電話:04-7531615 傳真:04-7271867 申辦說明: 一、適用對象:租地造林、私有林及其他造林地之農民。二、法令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三、查報程序: (一)速報:災害發生二十四小時內(不分星期例假日)應迅速查明災情,主動以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速報 林務局再由林務局彙整報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詳報:災害發生後七日內各受災單位應編制詳報送林務局,林務局應於災後十日內彙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三)林務局將災情陳報行政院農委會。 (四)行政院農委會依各地所提報之災情公告救助地區。 (五)私有林、國有林租地造林人及其他造林地之農民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救助地區起十日內填具申請表向受災地鄉(鎮、 市)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六)鄉鎮市公所完成勘查並填具救助統計表層報縣市主管機關。 (七)縣市政府完成轄區鄉(鎮、市)公所之申請案件之抽查,並填具申請救助統計表報林務局。 (八)林務局完成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案件之審查,並填具申請救助統計表層報中央主管機關。 (九)行政院農委會於審核申請救助金額後核定之現金救助款撥由縣市主管機關轉由鄉(鎮、市)公所發放。四、注意事項: (一)林業天然災害之救助對象係指實際從事林業生產之自然人,且其土地為合法使用者為限。 (二)未辦理森林登記者不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