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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資訊

【公告】本府公告延長暫停受理新設置蛋雞畜牧場登記(容許)1年(自公告日起至1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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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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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頂》
為利於產銷調節,本府公告延長暫停受理新設置蛋雞畜牧場登記(容許)1年(自公告日起至114年4月30日) 
 
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及彰化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延長暫停受理新設置蛋雞畜牧場登記(容許)1年,另為引導蛋雞產業轉型升級及輔導既有蛋雞場合法化,放寬不受公告限制之對象,包含: 
(一)已領有畜禽飼養登記證之蛋雞場,改申請畜牧場登記者。 
(二)已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之舊場蛋雞場,舊有雞舍得申請全部改建、增建為水濂密閉式並增加飼養規模。前述舊場蛋雞場之雞舍如為水濂密閉式或已設置太陽能或採友善人道飼養者,得申請雞舍增建、擴建為水濂密閉式並得增加飼養規模。其中已設置太陽能部分以110 年1月1日前已設置為限,且需檢具台電躉購合約或屋頂出租合約及切結書,採友善人道飼養者以 110 年1 月1 日前已取得中央畜產會或台灣農業標準學會友善人道驗證為限, 並需檢具驗證證書或文件。 
(三)於 98 年 3 月 16 日前已興建完畢且維持原地原貌持續使用之既有蛋雞場,並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 
1.須檢具航照空拍圖或其他文件證明設施既存時間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2.雞舍須設置防鳥圍網,符合非開放式禽舍。 
3.畜牧場內所有禽舍四周及堆肥舍均須設置除臭噴霧並設置定時啟動裝置。 
4.場區內須具備可快速處理雞糞之堆肥舍及堆肥設備(快速發酵機或混和機—噸包袋內醱酵)或出具委託代清除、處理之合約書並確實委託處理。 
二、符合各項條件之原地原貌既有蛋雞場者,得免經本府公告「新設置畜牧場審查流程」之審查委員會審議,始補辦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及畜牧場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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