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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輔導養豬場轉型升級導入新式整合型設施(備)計畫」補助之申請書表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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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為推動我國養豬場進行現代化轉型升級,並導入新式整合型豬舍、異地多地批次分齡飼養模式及自動化省工設備,設置豬舍或相關設施,達成提高養豬產業整體生產、經營效率、改善污染防治及環保永續之政策目標,特制定本計畫之補助申請說明,以利養豬農民據以提出申請。

補助對象:
(一) 領有合法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或已領有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者;以領有畜牧場登記證者且豬舍可配合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者為優先。
(二) 本計畫各項補助對象以110-112未曾獲「輔導養豬場轉型升級導入新式整合型設施(備)計畫」補助,且為非公司組織經營之自然人優先申請,得為畜牧場負責人或管理人(如非畜牧場負責人,須檢附畜牧場負責人申請同意書及承租合約書影本)。

補助限制:
(一) 自110年5月1日起,國內飼養豬隻之畜牧場(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飼養場(領有禽畜飼養登記證)及飼養戶(非前開畜牧場或飼養場)等3類豬場,均應依法與農會簽訂豬隻死亡保險契約。畜牧場(或飼養場)未依規定投保豬隻死亡強制保險者,不得申請本項補助,另因新建中養豬場尚無豬隻飼養實績,可免提供前開契約證明文件。
(二) 單一養豬場申請【1】養豬場導入新式整合型豬舍或相關設施、【2】養豬場採異地多地批次分齡飼養模式,導入相關設施(備)、【3】養豬場導入自動化省工設備,相關補助項目合計申請補助上限為1,000萬元。
(三) 申請本計畫補助所購置之相關設施(備)需為新品,驗收不合格者,不予補助,並取消申請者後續五年申請農業部補助之資格,情節嚴重時得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四) 受本計畫補助者,五年內應配合農業部辦理宣導、觀摩等活動,及配合相關設施(備)之功能測試等資料研究蒐集,並應維持補助設施(備)正常運作。
(五) 如無意願或未配合農業部宣導、觀摩、相關設施(備)功能測試等資料研究蒐集,不予補助;如已獲補助,且完成設置後,始無意願或未配合農業部宣導者,應退回所有補助款,並取消申請者後續五年申請農業部補助之資格。
(六) 如有重複申領、申報不實、因故退貨、擅自移除、移置、未維持補助設設施(備)正常運作等情事,將不予補助;如已獲補助,應退回所有補助款或強制追回,並取消申請者後續五年申請農業部計畫補助之資格,情節嚴重時得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申請期限:113年2月29日止

※申請補助者應自行確認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並注意本法第14條相關限制之規定。另為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向地方政府農政單位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並填復「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予機關。違反前述規定者,依本法第18條規定處罰。

※相關補助原則、申請流程、補助說明請參閱附件1、附件2-1、附件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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