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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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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彰化縣為管理新設置畜牧場,防範新設置畜牧場污染,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申請人應備證件
經審查核准之新設置畜牧場,應於一年內完成建場。但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完成者,得敘明理由向本府申請展延。 
新設置畜牧場於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後三個月內,其負責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各二份,送新設置畜牧場土地所在鄉(鎮、市)公所初審符合後,並報請本府勘查: 
一、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影本。 
二、畜牧場經營計畫書。 
三、土地登記及地籍圖謄本。 
四、畜牧設施配置圖。 
五、畜牧場位置略圖。 
六、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自有者免附)。 
七、畜牧設施使用權同意書(設施自有者免附) 。 
八、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九、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十、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十一、合法用水證明文件。 
十二、特約獸醫師合約書及化製場簽約合約書。 
十三、收乳合約書(乳牛及乳羊場應檢附) 。 
十四、廢棄物(含死廢畜禽)清理計畫書。 
十五、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本府自鄉(鎮、市)公所報請本府勘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會同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勘查,合格者發給畜牧場登記證書,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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