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 承辦單位 畜產科 | 電話 7531648、7531644 | 傳真 047283275 瀏覽人數: 6人 申辦說明 彰化縣為管理新設置畜牧場,防範新設置畜牧場污染,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申請人應備證件 經審查核准之新設置畜牧場,應於一年內完成建場。但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完成者,得敘明理由向本府申請展延。 新設置畜牧場於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後三個月內,其負責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各二份,送新設置畜牧場土地所在鄉(鎮、市)公所初審符合後,並報請本府勘查: 一、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影本。 二、畜牧場經營計畫書。 三、土地登記及地籍圖謄本。 四、畜牧設施配置圖。 五、畜牧場位置略圖。 六、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自有者免附)。 七、畜牧設施使用權同意書(設施自有者免附) 。 八、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九、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十、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十一、合法用水證明文件。 十二、特約獸醫師合約書及化製場簽約合約書。 十三、收乳合約書(乳牛及乳羊場應檢附) 。 十四、廢棄物(含死廢畜禽)清理計畫書。 十五、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本府自鄉(鎮、市)公所報請本府勘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會同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勘查,合格者發給畜牧場登記證書,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