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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有關農糧類未經產銷履歷加工驗證之加工品,於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得註明使用產銷履歷原料相當文字之條件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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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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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以111年1月14日農企字第1100013837號令核釋「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26條第2款所定「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表示方法」於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制度之認定要件。並以但書開放未經加工驗證之農產品符合下列三項條件者,得於產品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註明「本產品使用產銷履歷○○○為原料」相當文字: 
(一)加工過程之某項原料全數使用產銷履歷農產品。 
(二)經加工之農產品,其品項未列於「實施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制度之特定農產品類別及品項一覽表(下稱一覽表)」之加工品類別。 
(三)產品於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前已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系統完成登錄。 
二、為兼顧「鼓勵加工業者申請加工驗證」及「鼓勵食品加工業者採用產銷履歷原料」,農糧署就「農糧加工品類」一覽表未明確指涉特定加工品項,其特定加工品項之認定原則說明如下:未經產銷履歷驗證之加工品,使用產銷履歷原料並有宣稱需求之農產品經營者,應事先函報農糧署審認核可後,始可於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註明使用產銷履歷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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