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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未經產銷履歷驗證之加工品,於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得註明使用產銷履歷原料相當文字之條件認定方式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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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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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33人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1月14日農企字第1100013837號令,經加工之農產品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產品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註明「本產品使用產銷履歷○○○為原料」相當文字: 
(一)加工過程之某項原料全數使用產銷履歷農產品。 
(二)經加工之農產品,其品項未列於「實施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制度之特定農產品類別及品項一覽表」之加工品類別。 
(三)產品於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前已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系統完成登錄。 
二、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11月29日農企字第1110013315號函,前開三項條件之認定方式及系統登錄說明,詳見附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11月29日農企字第1110013315號函pdf」及「使用產銷履歷農產品為原料之系統登錄方式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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