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公告】本府公告延長暫停受理新設置蛋雞畜牧場登記(容許)1年(自公告日起至115年4月30日) 發布日期 2025/04/09~2026/04/30 | 發佈單位: 農業處畜產科 | 發佈日期: 張先生 7531648 | 更新日期 2025/04/09 | 瀏覽人數: 43人 《置頂》 為利於產銷調節,本府公告延長暫停受理新設置蛋雞畜牧場登記(容許)1年(自公告日起至115年4月30日) 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及彰化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延長暫停受理新設置蛋雞畜牧場登記(容許)1年,另為引導蛋雞產業轉型升級及輔導既有蛋雞場合法化,放寬不受公告限制之對象,包含: (一)已領有畜禽飼養登記證之蛋雞場,改申請畜牧場登記者。 (二)已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之舊場蛋雞場(即110年1月1日前取得登記證書),基於滿足下列條件擇一者,本府得受理申請而為審查: 1.登記場區內「所有」雞舍均申請改(增)建為水濂密閉式雞舍,並得增加飼養規模。 2.舊場蛋雞場登載於證書中雞舍,如因已設置太陽能板(即屋頂型附屬綠能),得檢具110年1月1日以前之台電躉購合約或屋頂出租合約證明,且切結場區內雞舍於附屬綠能期滿後改建為水濂密閉式雞舍,而申請場地及雞舍增(擴)建為水濂密閉式雞舍,並得增加飼養規模。 3.舊場蛋雞場登載於證書中雞舍,如採友善人道飼養者,得檢具110年1月1日前,已取得中央畜產會或台灣農業標準學會友善人道驗證之證書或文件證明,而申請場地及雞舍增(擴)建為水濂密閉式雞舍,並得增加飼養規模。 (三)於 98 年 3 月 16 日前已興建完畢且維持原地原貌持續使用之既有蛋雞場(即未登記畜牧場),於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得免經本府公告「新設置畜牧場審查流程」之審查委員會審議,始申請補辦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及畜牧場登記證書,而不受本公告限制: 1.須檢具航照空拍圖或其他文件證明設施既存時間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2.雞舍須設置防鳥圍網,符合非開放式禽舍。 3.畜牧場內所有禽舍四周及堆肥舍均須設置除臭噴霧並設置定時啟動裝置。 4.場區內須具備可快速處理雞糞之堆肥舍及堆肥設備(快速發酵機或混和機—噸包袋內醱酵)或出具委託代清除、處理之合約書並確實委託處理。 二、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原113年4月3日府農畜字第1130115089號公告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