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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資訊

【公告】113年康芮颱風之天然災害發生後,本縣海岸漂流木自由撿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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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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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147人
《置頂》
依據本府113年11月27日府農林字第1130455720號公告。 
公告113年康芮颱風之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當地居民得以徒手方式自由撿拾清理不具標售價值漂流木,無須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規定申請放行查驗,但須接受各林業主管機關之檢查登記。 
 
公告事項: 
一、撿拾區域: 
(一)本縣轄內海岸北自大肚溪出海口、南至濁水溪出海口之海岸範圍(不含河川及漁港)。 
(二)本府(芳苑王功)漂流木臨時堆置場之無註記、不具標售價值漂流木。 
 
二、撿拾對象:前揭區域僅限設籍於彰化縣(全縣)之當地居民得撿拾清理。 
三、撿拾清理及搬運期間:自113年12月2日起至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下次陸上颱風警報時為止。 
四、注意事項: 
(一)本公告指定得自由撿拾清理之漂流木為:單支漂流木未經裁切,其末徑小於20公分且長度小於2公尺,或不便量測末徑及長度,其重量小於50公斤。 
(二)撿拾本府漂流木臨時堆置場內之無註記漂流木,得不受上開漂流木規格限制,惟進入漂流木臨時堆置場撿拾須經本府管理人員同意,並接受其引導、指示可撿拾之漂流木。如未經許可擅自進入撿拾暫置場之漂流木或撿拾註記之漂流木,屬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之行為,將依森林法第50條規定及刑法規定處理。 
(三)自由撿拾漂流木時,漂流木不得裁切;如拾得具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者,拾得人應於撿拾後通報當地林業保育署南投分署保管,並依民法第810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拾得無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之漂流木,拾得人得依本公告下列指定方式或地點,向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申請拾得漂流木登記搬運。 
(四)撿拾漂流木之檢查登記程序如下: 
1、撿拾漂流木需轉售或量體龐大需動用車輛進行載運者: 
(1)拾得人於完成撿拾後應攜帶身分證件到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設立之臨時林產物檢查站辦理檢查登記,受理時間如下: 
甲、113年12月2日:上午9點30分至下午3點30分止 ,請至本縣芳苑鄉王功漂流木臨時堆置場(地點:芳苑鄉王功美食街附近之竹管屋旁,詳如地圖)辦理登記。 
乙、113年12月3日起至本公告失效日:請於上班日時間上午9點30分至下午3點30分止,至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竹山工作站田中分站(地址:彰化縣田中鎮中南路2段125號,電話04-8742620)辦理檢查登記。(請先以電話預約,以加速作業時效。) 
(2)屬森林法第52條第4項所定貴重木之樹種包括紅檜、台灣扁柏、台灣杉、紅豆杉、台灣肖楠、香杉、台灣櫸、烏心石、牛樟、台灣擦樹、黃連木、毛柿等12種,需逐支登記;非屬貴重木可以整批重量列計。 
2、倘若拾得之漂流木僅屬自用且徒手搬運者,拾得人可免經漂流木檢查、登記程序,可逕行搬回利用。 
3、撿拾本府漂流木臨時堆置場內漂流木請先以電話預約(04-7531615,聯絡人:陳先生),撿拾之漂流木如需轉售或量體龐大需動用車輛進行載運者,請依上開登記程序辦理。 
(五)拾得人對於拾得之漂流木,除自用非營利用外,登記搬運後應依森林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設置帳簿,記載其林產物種類、數量、 出處及銷路,並依農業部「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申請登錄「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系統」,取得條碼後再行販售。 
(六)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漂流木時,應隨身攜帶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不具當地居民身分及未按本公告規範之區 
域、期間撿拾清理者,得報當地警察機關依森林法第50條及刑法規定處理。 
(七)公告撿拾範圍如屬危險海域、危險區域或主管機關管制禁止進入之區域,請勿進入。民眾自由撿拾漂流木時應注意潮汐、海象、風象等天候條件,並注意自身安全。 
(八)本公告未開放河川區域,禁止使用機具搬運河川區域內之漂流木;有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者,依水利法第93條之2第6款處新臺幣2萬5,000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者,依水利法第93條之3第2款處新臺幣2,5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不得於水防道路行駛3.5噸以上大貨車或動力機械,違反者,依水利法第93條之3第4款處新臺幣2,5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九)須進入各管理單位管轄區域撿拾清理漂流木者,須先徵得管理單位之許可後為之,以免觸法。 
(十)公告撿拾期間如有陸上颱風警報發布時,本公告立即失效,民眾應停止撿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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