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公告-彰化縣107年度小型農機專案補助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18/11/08~2018/12/08 | 發佈單位: 農業處農務暨植物保護科 | 發佈日期: 卓先生 7531627 | 更新日期 2018/11/08 | 瀏覽人數: 38人 《置頂》 有關辦理「彰化縣107年度小型農機專案補助」,實施方法及步驟如下: (一)即日起至107年11月16日前,凡設籍本縣年滿十八歲且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農民,皆可依照規定申請本補助,逕向土地所在地各鄉(鎮、市)農會提出申請。 (二)調查轄內農民需求,依優先條件評分,排定順序,納入計畫辦理,補助優先順序排定後,如有未購置或放棄者,由候補者依序遞補。評分排序同分者,以抽籤決定補助先後順序,以保持公平原則。 (三)每人以補助一台農機為限,補助額度以不超過售價三分之一為原則(補助金額計算至千位數,以下無條件捨去),補助機種及各機種(型)補助上限金額以行政院農委會農糧署「輔導地區性農機補助原則」所列機種及補助標準辦理,單台農機最高補助額度5萬元。售價1萬元以下之農業機械不予補助,當年度補助以一次為限,與中央農機補助(地區性農機補助計畫)不得重複請領。 (四)每一農戶年度內以申請補助1台農機為限。受補助之農機須為新品,並以顯明不易脫落方式標示「農村再生基金彰化縣107年度小型農機專案補助」,有依規定標示者始予查驗。 (五)農友受本計畫補助農機,應通知執行單位派員實地查驗,查驗其機型、廠牌型式、引擎號碼、農友資料、發票等資料是否符合本計畫。補助之農機,自購置5年內不得轉讓,如因故必須讓渡時,應報經本府同意,否則應追回補助款。 (六)超過核定補助總額時,其超出部分由農民自行負擔。廠商交貨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填列購置日期、姓名、住址、身分證字號、機種或牌型、引擎號碼(無者免之)等資訊。 (七)補助之農機,應於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農機使用證」,農地搬運車及乘坐式噴藥車應同時申領「農機號牌」。 (八)中耕管理機及樹枝打碎機之受補助農民,須併同簽署「農機所有人之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供登載於機耕資訊平臺。 (九)補助之農機5年內發生遺失、失竊等情事,受補助者應向當地警察單位報案協查,並函文執行單位報本府處理。相關單位抽驗時受補助者未曾向警察單位報案,無法提供報案三聯單佐證,則取消受補助者補助資格,追回補助款。 (十)採購完成後,補助之農機具由各執行單位執行驗收。將統一發票正本、成果照片、原始開支憑證(含農業機械使用證正、反面影本)、收據等資料彙整填造「彰化縣107年度小型農機專案補助清冊」函報本府,經本府審查後符合規定之補助清冊函送執行農會辦理撥款事宜。 (十一)未盡事項依本府及中央政府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