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畜牧場登記證書登記事項 承辦單位 農業處畜產科 | 電話 7531968 | 傳真 04-7283275 瀏覽人數: 186人 | 處理期限 事實發生一個月內 申辦說明 變更畜牧場負責人,申請人應備證件: 1.申請書 2.簽辦表 3.委託書(自辦者免附)4.新負責及主要管理人身分證影本 5.原負責人讓渡書(如為繼承,則檢附繼承系統表) 6.建築使用執照影本 7.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3個月內有效} 8.建物謄本或其他證明設施所有權人文件(如房屋稅籍證明、建物所有權狀及切結書)。9.若建物非新負責人所有,需檢具建築所有權人的畜牧設施使用同意書及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10.若土地非新負責人所有,需檢具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及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11.化製合約影本 12.獸醫合約影本 13.畜牧場登記證正本(若遺失,需要檢附登報作廢後的報紙正本) 14.新負責人或管理人兩年以上工作證明或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15.未有堆肥舍之畜牧場,應檢附堆肥合約書或相關委託處理合約。16.若原負責人往生: A.請檢附戶口名簿以茲證明 B.繼承表(遺產分割協議書) C.需上表內所有繼承的畜牧場使用權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