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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服務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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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一、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業經農業部(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12月12日以農林務字第1061741081號令修正發布(法規命令條文如附件)。 
二、依據修正之「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3、4條規定,下列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應繳交本回饋金,繳交之義務人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之行為人: 
1.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2.興修鐵路、公路、市區道路或供運輸用之水路。 
3.興建農舍。 
4.興建農業設施。 
5.興辦休閒農場。 
6.設置公園、運動場或高爾夫球場。 
7.開發遊憩用地。 
8.設置殯葬設施。 
9.設置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之收容處理場所。 
10.設置處理廢棄物設施。 
11.設置點狀或線狀之公用事業設施。 
12.設置路外停車場或駕訓場。 
13.除前12款規定外,從事需申請建造執照之山坡地建築行為。 
1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 
三、本修正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略以,「地方主管機關接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通知後,應依附表計算回饋金金額,並通知回饋金繳交義務人於一個月內繳交」。
申請人應備證件
本回饋金計算方式,應依其開發利用程度之類別,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面積與當期土地公告現值乘積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二計算,計算方式如修正辦法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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