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修正條文 承辦單位 林務暨野生動物保護科 | 電話 04-7531615 | 傳真 7271867 瀏覽人數: 954人 申辦說明 1.本辦法之獎勵對象如下: 一、自然人。 二、部落。 三、公營事業以外之私法人。 四、非法人團體。2.本辦法所定獎勵造林期間為六年。但已實施造林,且未於造林第一年申請獎勵造林者,其獎勵造林期間自核准當年度起至造林第六年止。3.獎勵造林之獎勵金類別及金額如下: 一、造林獎勵金:符合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造林第一年每公頃新臺幣二十萬元,造林第二年至第六年,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 二、成林獎勵金:於造林第六年符合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者,第六年每公頃新臺幣五萬元。 三、結構用材獎勵金:木材生產林於造林第六年符合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者,第六年每公頃新臺幣五萬元。4.申請獎勵造林區域,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為依法得從事林業使用之土地,且現地有造林需要。但不得位於相關法規所限制開發利用之地區。 二、造林區域應完整不得分散,位於山坡地者,最小面積不得小於0.1公頃;位於非山坡地者,最小面積不得小於0.3公頃;同時位於山坡地及非山坡地者,其山坡地最小面積不得小於0.1公頃。 三、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山坡地範圍以外之一般農業區;於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後,不得位於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及第二類。 四、木材生產林,不得位於特定水土保持區、保安林、環境敏感地區之生態敏感類型。 五、木材生產林用以生產菇蕈用材者,不得位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所劃定之污染管制區。 造林區域位於地下水管制區第一級管制區、污染管制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劃之造林專區者,不受前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5.申請獎勵造林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止。但於中華民國114年申請獎勵造林者,申請獎勵造林期間為114年8月20日至114年12月31日。6.受理機關,造林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受理。 申請人應備證件 申請獎勵造林,應擇定一種獎勵造林類型,填具獎勵造林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前條受理機關(單位)提出: 一、申請人為自然人者,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為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應檢附登記或設立相關證明文件及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為部落者,應檢附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文件影本。 二、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但受理機關(單位)得以電腦完成查詢者,免附。 三、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或申請人為各鄉(鎮、市、區)公所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清冊記載有案之原住民或其繼承人,免附。 四、申請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預定造林地點未領取其他或同一機關發給與造林或撫育相關性質之獎勵金、補助或補償之切結書。 六、獎勵造林計畫書。 七、次生林以外已合法實施伐採者,應檢附伐採前土地利用情形證明文件。 八、已實施造林者,應檢附造林前土地利用情形及造林年度證明文件。 九、林地預定實施伐採者,應檢附許可證。但主管機關得以查詢者,免附。 十、符合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者,檢附合法設置之文件。 十一、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申請獎勵造林有種苗需求者,得併同申請免費供應種苗。 申辦方式 臨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