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漁業登記證之申請及核發 承辦單位 彰化縣政府農業處漁業科 | 電話 7531680 | 傳真 7264774 瀏覽人數: 92人 申辦說明 一、 在本縣經營養殖漁業,應依彰化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取得養殖漁業登記證始得經營。二、申請資格:(一)土地: 1.養殖用地。 2.容許作養殖使用地。 3.從來使用地。(二)水源:申請土地領有水權或水利構造物證明文件(請向本府水利資源處水利管理科申請)。 申請人應備證件 一、申請辦法:持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2份,向土地所在地之公所申請辦理。(一)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 (二)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 (三) 申請人若非屬土地所有權人請檢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及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等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四)非屬養殖用地者須檢附容許使用同意書。 (五) 水權狀、水利主管機關核發之水利建造物核准文件或其他合法用水證明文件者。 (六) 養殖場略圖。 申辦方式 臨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