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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服務

飼料販賣業登記申請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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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依飼料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飼料販賣登記證之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申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飼料販賣業者應於歇業後十五日內,申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註銷原領得之飼料販賣登記證。 
●飼料販賣登記證遺失或損壞時,應向原發證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遺失者應申請將原證註銷,損壞者應將原證繳銷。 
申請人應備證件
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代表人身分證影本一份,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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