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書表
承辦單位
農務暨植物保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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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04-753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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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04-727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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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備證件
一、申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檢附下列文件三份,向土地所在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影本。
(三)經營計畫書。
(四)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免予檢附)。
(五)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六)位置略圖。
(七)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但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二、申請容許作農作產銷設施使用,申請人應擬定經營計畫書,並敘明下列事項(經營計畫變更時亦同):(一)設施名稱。(二)設置目的。(三)生產計畫。應敘明作物種類、生產週期、預估產量及行銷通路等。(四)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五)現耕農業用地及經營概況。(六)現有農機具名稱及其數量。(七)設施建造方式。(八)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九)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十)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