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書表 承辦單位 農務暨植物保護科 | 電話 04-7531640 | 傳真 04-7274353 瀏覽人數: 1538人 申請人應備證件 一、申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檢附下列文件三份,向土地所在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影本。 (三)經營計畫書。 (四)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免予檢附)。 (五)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六)位置略圖。 (七)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但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二、申請容許作農作產銷設施使用,申請人應擬定經營計畫書,並敘明下列事項(經營計畫變更時亦同):(一)設施名稱。(二)設置目的。(三)生產計畫。應敘明作物種類、生產週期、預估產量及行銷通路等。(四)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五)現耕農業用地及經營概況。(六)現有農機具名稱及其數量。(七)設施建造方式。(八)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九)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十)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