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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服務

短期經濟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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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一、農業部(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活化休耕農地,提高國內木材自給率,降低依賴進口材,促進菇蕈、紙漿及木材買賣、利用相關產業發展,推行短期經濟林造林,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適用農地:符合「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基期年認定基準且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作為短期經濟林造林推廣區之農地。但曾經受重金屬污染之農地,不得契作菇蕈類用短期經濟林。 
申請人應備證件
一、依「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規定之申報時間、方式及地點辦理。 
二、農民檢具下列資料,以戶長名義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公所)申請。 
1.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2.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 
3.非土地所有人應檢具土地使用同意書。 
4.與契作單位簽訂之契作契約書。 
5.短期經濟林苗木申請單(格式一)。 
三、大佃農檢具符合「小地主大佃農」短期經濟林認定資格之證明文件、農地租賃契約書、契作契約書及短期經濟林苗木申請單,依本會農糧署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程序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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