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經濟造林 承辦單位 林務暨野生動物保護科 | 電話 04-7531615 | 傳真 04-7271867 瀏覽人數: 144人 申辦說明 一、農業部(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活化休耕農地,提高國內木材自給率,降低依賴進口材,促進菇蕈、紙漿及木材買賣、利用相關產業發展,推行短期經濟林造林,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適用農地:符合「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基期年認定基準且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作為短期經濟林造林推廣區之農地。但曾經受重金屬污染之農地,不得契作菇蕈類用短期經濟林。 申請人應備證件 一、依「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規定之申報時間、方式及地點辦理。 二、農民檢具下列資料,以戶長名義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公所)申請。 1.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2.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 3.非土地所有人應檢具土地使用同意書。 4.與契作單位簽訂之契作契約書。 5.短期經濟林苗木申請單(格式一)。 三、大佃農檢具符合「小地主大佃農」短期經濟林認定資格之證明文件、農地租賃契約書、契作契約書及短期經濟林苗木申請單,依本會農糧署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程序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