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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3年凱米颱風天然災害發生後自由撿拾不具標售價值漂流木(已失效)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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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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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48人
1.本府113年8月28日府農林字第1130317425號公告113年凱米颱風之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當地居民得以徒手方式自由撿拾清理不具標售價值漂流木,無須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規定申請放行查驗,但須接受各林業主管機關之檢查登記。 
 
2.公告事項 
(1)撿拾區域:本縣轄內海岸北自大肚溪出海口、南至濁水溪出海口之海岸範圍(不含河川及漁港)。 
(2)撿拾對象:前揭區域僅限設籍於彰化縣(全縣)之當地居民 得撿拾清理。 
(3)自113年8月30日起至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下次陸上颱風警報時為止。 
 
3.注意事項: 
(1)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漂流木時,應隨身攜帶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不具當地居民身分及未按本公告規範之區域、期間撿拾清理者,得報當地警察機關依森林法第50條及刑法規定處理。 
(2)自由撿拾漂流木時,不開放使用機具撿拾,且漂流木不得裁切,以撿拾末徑小於20公分且長度小於2公尺或重量小於50公斤之不具標售價值漂流木為原則,分項如下: 
--如拾得具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者,拾得人應於撿拾後通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保管並依民法第810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 
--拾得無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之漂流木,得由拾得人依本公告指定方式、地點,向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申請拾得漂流木登記搬運。 
(3)撿拾漂流木之檢查登記程序如下: 
--撿拾漂流木需轉售或量體龐大需動用車輛進行載運者: 
----拾得人於完成撿拾後應攜帶身分證件到農業部林業及 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設立之臨時林產物檢查站辦理檢 查登記,受理時間如下: 
-----113年8月30日:上午9點30分至下午3點30分止 ,請至本縣芳苑鄉王功漂流木臨時堆置場(地點:芳苑鄉王功美食街附近之竹管屋旁,詳如地圖)辦理登記。 
-----113年8月31日起至本公告失效日:請於上班日時間上午9點30分至下午3點30分止,至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竹山工作站田中分站(地址:彰化縣田中鎮中南路2段125號,電話04-8742620)辦理檢查登記。(請先以電話預約,以加速作業時效。) 
(4)屬森林法第52條第4項所定貴重木之樹種包括紅檜、台灣扁柏、台灣杉、紅豆杉、台灣肖楠、香杉、台灣櫸、烏心石、牛樟、台灣擦樹、黃連木、毛柿等12種,需逐支登記;非屬貴重木可以整批重量列計。 
(5)拾得人對於拾得之漂流木,除自用非營利用外,應依森林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設置帳簿,記載其林產物種類、數量、出處及銷路,並依「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申請登錄「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系統」, 取得條碼後再行販售。 
(6)倘若拾得之漂木僅屬自用且徒手搬運者,拾得人可免經漂流木檢查、登記程序,可逕行搬回利用。 
(7)需進入各管理單位管轄區域撿拾清理漂流木者,需先徵得管理單位之許可並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觸法。 
(8)本次公告撿拾範圍如涉及漁船筏停泊區,民眾撿拾漂流木時請勿干擾漁民、船筏作業或破壞泊地設施。 
(9)公告撿拾範圍如屬危險海域、危險區域或主管機關管制禁止進入之區域,請勿進入。民眾自由撿拾漂流木時應注意潮汐、海象、風象等天候條件,並注意自身安全。 
本公告未開放河川區域,禁止使用機具搬運野溪、河川區域內之漂流木;如有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者,依水利法第93條之2處新臺幣2,500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如有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者,依水利法第93條之3處新臺幣2,5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不得於水防道路行駛3.5噸以上大貨車或動力機械,違反者,則依水利法第93條之3處新臺幣2,5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10)公告撿拾期間如有陸上颱風警報發布時,本公告立即失效,民眾應停止撿拾。 
 
4.公告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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