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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防疫紓困專區-

有關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漁民,110年漁民生活補貼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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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漁民生活補貼,分為補貼三萬元及補貼一萬元。

一、生活補貼為三萬元
()補貼對象具中華民國國籍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申請資格:實際從事漁業勞動之漁民,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 得申請生活補貼:
1.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已於區漁會參加勞工保險,且申請補貼時仍為漁會甲類會員及加保中。
2.一百十年四月之勞保月投保薪資為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四千元以下。
3.一百零八年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未達綜合所得稅課稅標準四十萬八千元。
4.未請領一百十年度實際從事漁業勞動之漁民生活補貼、農民生活補貼、勞動部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或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補貼或津貼。
(三)發放方式: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逕依漁民資料庫所列漁會甲類會員帳戶撥付。無提供帳戶者,以支票寄送。
(四)申請期間:110年6月7日起至110年6月21日止。
(五)申請方式:109年已領取的漁民不用再申請,由農業委員會直接匯入戶頭,109年未申請或新入會者,向所屬漁會電話洽詢,並於6月21日前以回郵信封郵寄,電郵或傳真所屬漁會辦理。
(六)漁民申請生活補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
(1)不實申領。
(2)同一申請事實重複申請。
(3)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對。
(4)其他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本辦法之規定。

二、生活補貼為一萬元
(一) 補貼對象: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實際從事漁業勞動而加入漁會之甲類 會員。
(二) 申請資格:
1.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前已加入,且於申請補貼時仍為漁會甲類會員。
2.一百零八年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未達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
3.未請領一百十年度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漁民生活補貼、農民生活補貼、勞動部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或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補貼或津貼。
(三)發放方式: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逕依漁民資料庫所列漁會甲類會員帳戶撥付。無提供帳戶者,以支票寄送。
(四)申請期間:110年6月7日起至110年6月21日止。
(五)申請方式:109年已領取的漁民不用再申請,由農業委員會直接匯入戶頭,109年未申請或新入會者,向所屬漁會電話洽詢,並於6月21日前以回郵信封郵寄,電郵或傳真所屬漁會辦理。
(六)漁民申請生活補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
(1)不實申領。
(2)同一申請事實重複申請。
(3)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對。
(4)其他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本辦法之規定。

*如有問題可向彰化區漁會04-7774298#212、213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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