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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服務

單一牧場出豬證明單暨家畜健康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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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依據「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8條規定,供應人應備置交易資料;必要時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查閱之,供應人不得拒絕或有妨礙之行為。為掌握供應豬隻來源牧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各肉品市場於每日交易順序表上,以單一牧場(畜牧場或飼養場登記)名義公告交易順序,無畜牧牧場登記或畜禽飼養登記者,則以農民個人名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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