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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資訊

實施彰化縣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措施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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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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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105人
主旨:實施彰化縣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措施。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自公告日起至下次公告修正日止。 
二、實施目的:落實畜牧場防疫措施,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 
三、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本縣轄內豬、牛、羊、鹿飼養場所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 
四、畜牧場之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畜牧場出入口處應設有清洗消毒設施(如人員消毒槽)及噴霧消毒設備等供人員、車輛清洗消毒,消毒劑應至少一週更換一次以上。 
(二)動物運輸車輛、飼料車、化製廠集運車及訪客車輛嚴禁進入場區,必要時應經過嚴密的清洗消毒程序後才能進入。 
(三)新引進動物應確認動物健康狀況及其來源牧場之防疫措施,於隔離舍隔離檢疫至少一週以上並完成應該執行之預防注射工作且確定其健康而無潛在感染之虞後,才能進入動物群飼養。 
(四)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執業獸醫師發現動物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不明原因而死亡或發病率達百分之十以上時,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並劃定隔離區,並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迅速隔離及爲必要之措施。動物防疫人員並得審視動物傳染病之蔓延情勢,隨時禁止同場或同舍動物之移出,及該場以外之動物移入;必要時,應迅速將發病動物群予以撲殺處理,防止疾病擴散。 
(五)動物之免疫計畫應依政府規定之免疫適期及實施方法確實施行。 
(六)場區、辦公室及每棟畜舍出入口均應設置腳踏及洗手消毒槽,供員工進出消毒用。 
(七)畜舍空出時,必須徹底洗刷乾淨,並經消毒後應空置一週以上才能引進動物飼養,飼養前再進行消毒一次。 
(八)注射用器械針頭應保持清潔消毒,以避免機械性傳播病原。 
(九)動物屍體處理場地應每日清洗消毒,動物屍體應依規定以掩埋、焚化或化製方式處理。 
(十)消毒所使用之消毒劑必須依病原特性,選擇有效之消毒劑種類及稀釋倍數正確使用,畜牧場對於防範甲類動物傳染病(養豬場:非洲豬瘟、豬瘟及口蹄疫;牛、羊、鹿飼養場:口蹄疫),應使用有效消毒劑種類及稀釋倍數全場徹底消毒,至少每週一次。 
(十一)畜牧場應設置「畜牧場衛生管理紀錄簿」,每日詳細登載必要防疫措施執行情形,包括動物健康狀況、衛生管理、預防注射及消毒措施(包括消毒日期、消毒劑種類、使用濃度及用量情形)等事項,並經畜牧場特約獸醫師或執業獸醫師確認簽章,以供動物防疫人員隨時查閱。 
五、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及屠宰場之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出入口處應設有清洗消毒設施(如人員消毒槽)及噴霧消毒設備等供人員、車輛清洗消毒,消毒劑至少每週更換一次以上。 
(二)動物運輸車輛、化製場集運車及訪客車輛應經過嚴密的清洗消毒程序後才能進出。 
(三)場區各繫留場應於每日拍賣或屠宰作業結束後徹底消毒。 
(四)消毒所使用之消毒劑必須依病原特性,選擇有效之消毒劑種類及稀釋倍數正確使用,對於防範甲類動物傳染病(豬:非洲豬瘟、豬瘟及口蹄疫;牛、羊、鹿:口蹄疫),應使用有效消毒劑種類及稀釋倍數全場徹底消毒。 
(五)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及屠宰場應指派消毒作業管理人員負責每日紀錄及指揮消毒作業人員依規定進行消毒。 
(六)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及屠宰場於休市(宰)日時應將繫留場保持淨空,並於場區及繫留場經徹底清洗乾淨後派員進行擴大消毒。 
六、前述規定各項工作,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配合辦理,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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