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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養禽場禽舍改建升級補助作業要點及相關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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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旨揭作業要點重點摘錄如下,其餘詳細內容請參照附件作業要點:

(一)補助對象、資格與條件:
1.飼養規模為5萬隻(含)以下之養禽場(鵪鶉飼養規模為15萬隻(含)以下)。
2.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有效畜禽飼養登記證書。
3.申請人須為畜牧場之負責人。
4.申請本計畫補助須為傳統禽舍改建為非開放式或密閉式水簾禽舍,或非開放式禽舍改建為密閉式水簾禽舍,新建禽舍不納入本計畫補助範圍。
5.申請本計畫補助之養禽場,實際飼養禽種須與畜牧場登記證書或有效畜禽飼養登記證書所載之禽種相符。
6.受補助者須於本年10月31日前完工。

(二)補助項目內容:
1.密閉式水簾禽舍及相關之生產設施(備):受補助改建前之禽舍須為傳統式禽舍或非開放式禽舍,既有禽舍為密閉式水簾禽舍不得申請。每場補助額度上限為未稅金額總價1/2,最高補助新臺幣1,000萬元, 其餘由受補助業者自籌。
2.非開放式禽舍及相關之生產設備:受補助改建前之禽舍須為傳統式禽舍。每場補助額度上限為未稅金額總價1/2,最高補助新臺幣450萬元,其餘由受補助業者自籌。

(三)申請補助檢附文件:
1.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畜牧場登記證書或有效畜禽飼養登記證書影本。
4.聘任專任(特約)獸醫師證書影本。
5.化製原料委託清運處理合約書(掩埋或焚化需檢附證明)。如已有自購生物處理機之養禽場,請檢附廠牌、購置年月日及照片。
6.申請項目規格說明及預算表。
7.畜牧場場區現況配置圖說(標示比例尺、方位、場區範圍及擬改建禽舍位置)。
8.改建禽舍平面規劃示意圖(標註各項設施、設備位置,尤其是人員與車輛等之清潔消毒之規劃示意圖)。
9.切結書。
10.參加全國性或地方性家禽產業團體之證明影本,如無則免附。
11.如有配合農業部之光電禽舍、禽流感保險、飼養成本調查及動物友善飼養政策,請檢附相關資料,如無則免附。

(四)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請將申請補助檢附文件及相關資料逕寄本府(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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