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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服務

小地主大佃農經營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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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一、依據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執行方案,牧草作物類大佃農若有補助需求者,得於經營計畫書敘明,併同補助計畫書送縣政府初審。經營計畫書依所訂初審表初審通過者,得送本會畜牧處審查,並依核定之項目及額度予以補助,其作業流程如附圖。 
二、業務分工 
(一)本會畜牧處: 
申請經營作物類別為牧草作物類者,由本會畜牧處負責召開經營計畫書及補助計畫書審查會議、函復結果及後續補助推動事宜。 
(二)各區農業改良場及畜產試驗所: 
1.協助審查經營計畫書及會同勘查等事宜。 
2.提供大佃農栽培技術及經營管理之協助事宜。 
三、複審單位及人員 
由本會畜牧處邀集縣市政府、本會企劃處、會計室、畜產試驗所及相關業務單位等人員(必要時得邀請農糧署或當地農業改良場所),共同參與聯合審查會議,俾綜合提供審查意見。 
四、計畫研提及審查時間 
為考量經費有效運用及計畫研提時效,大佃農應於每年9月底前完成當年度經營計畫書及補助計畫書之研提,本會畜牧處將於每月定期召開經營計畫聯合審查會議,並得視實際案件數增開審查會議。 
五、審查項目及內容 
針對大佃農研提之各項補助進行審查,說明如下: 
(一)申請補助項目、數量應與實際經營面積規模或產值相當,補助金額應符合比例原則。 
(二)大佃農申請補助項目,以本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所列者為範圍;但若確有其他實務經營所需項目,得經該負責輔導專家學者建議後納入申請及審查。 
(三)每一大佃農補助申請案以1,000萬元為優先補助上限,並視當年度經費及期中執行情形,得核予第二次補助,以兼顧公平合理性。 
(四)經營計畫書經本會畜牧處審查核定後,大佃農應依規定研提補助計畫,送由本會畜牧處辦理。另為加速作業流程,補助計畫亦得併同經營計畫書提送。 
(五)大佃農申請基礎環境改善補助部分,經初審通過後,縣(市)政府應於聯合審查會議召開前,邀集當地農業改良場所及本會畜產試驗所當地分所辦理現場初勘,並於複審會議前提送初勘紀錄,俾納入審查。大佃農於複審核定日起即可進行施作,並由縣市政府完成複勘。 
(六)複審單格式如附件三。 
六、審查結果 
(一)經營計畫書經審查後,本會畜牧處應儘速將審查結果函復縣市政府。 
(二)核准同意補助者,請縣市政府轉知大佃農依本會農業管理或農業發展計畫研提程序,儘速研提補助計畫書申請補助。 
(三)大佃農研提補助計畫須送縣市政府函轉本會畜牧處,俾核定補助計畫。 
七、有關補助計畫經費之請撥及督導考核等事項,依本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之規定辦理。其中申請基礎環境改善補助之核銷,應以代耕業者開立之收據為主,並應檢視其施作項目及內容是否與支出金額相符。 
八、本作業程序自99年起辦理,其他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依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人應備證件
研提當年度經營計畫書及補助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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