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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資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1月9日移除8種、新增17種保育類動物,提醒一般類野生動物仍受野保法規範,並呼籲持有新增之保育類動物應於108年3月8日前登記!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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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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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1月9日公告修正「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其中臺灣地區物種移除8種保育類動物(山羌、臺灣獼猴、白鼻心、大田鷸、龜殼花、雨傘節、眼鏡蛇、短肢攀蜥),並新增17種保育類動物(林三趾鶉、臺灣朱雀、長尾鳩、紅腰杓鷸、栗背林鴝、黃胸藪眉、白耳畫眉、黑頭文鳥、冠羽畫眉、岩鷚、董雞、黑尾鷸、大濱鷸、紅腹濱鷸、青頭潛鴨、金鵐及草花蛇)。 
移除之8種保育類雖調整為一般類,仍受到野生動物保育法規範,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7條規定,依法,獵捕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等一般類野生動物,應在地方主管機關劃定的區域內為之,目前本縣無劃定任何區域供獵捕,民眾即無後續獵捕與飼養之許可,違者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另民眾如持有新增保育類物種,應於108年3月8日前,持登記申請表(於林務局網頁下載)、身分證明文件、相關野生動物證明文件(如華盛頓公約輸出許可證或國內商家開立之購買證明),及清楚可供辨識之照片,向本府農業處辦理登記,經核發登記卡後,始得繼續飼養或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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