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焦點 105年1月農委會公告全臺為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請有農業損失20%以上之農民於105年2月4日前向當地公所申報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16/01/26~2016/02/05 | 發佈單位: 農業處農務暨植物保護科 | 發佈日期: 陳建龍 7531626 | 更新日期 2016/01/26 | 瀏覽人數: 42人 本年1月寒害經農委會公告全臺辦理現金救助,農民種植的農產、經營之畜牧、漁業受害達20%以上,即可向當地公所提出申請救助。縣府今(26)日下午邀集農糧署、農業改良場及各鄉鎮市公所等相關人員,召開「105年1月寒害辦理農作物災害現金救助工作說明會」。 依農委會公告,本次現金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救助額度為標準,其申請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上述的標準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符合規定可申請救助農民朋友,請儘速於105年2月4日(假日照常受理)前持身分證、印章、農會存款簿、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及其他應備文件,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 申請畜產現金救助所需表件:救助申請表、畜牧場登記證書影本、身分證影本、存摺(與受款農戶姓名需相符)、受災相片、化製三聯單或焚化證明或掩埋證明、畜禽購入證明、土地謄本或土地所有權狀、合法建物證明影本(畜牧設施)。 漁業現金救助陸上養殖部分: 陸上養殖漁業登記證(含臨時養殖漁業登記證)、水權證明文件、當季放養申報書。海上養殖部分:領有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當季放養量申報書。 另本縣也公告為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欲申借本貸款之農(漁)民於105年2月4日前向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並於該證明書核發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使用土地及設施合法證明文件及「農業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向當地農會提出申請。